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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空氣調節

文章作者:超級管理員  文章來源:本站  點擊: 31055次  時間:2022-08-10 22:29:31

  8.1 一般規定

  8.1.1 工藝性空氣調節應滿足生產工藝或產品對空氣環境參數的要求,舒適性空氣調節應滿足人體舒適、健康對空氣環境參數的要求。

  8.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設計空氣調節:

  1 采用供暖通風達不到生產工藝對室內溫度、濕度、潔凈度等的要求時;

  2 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設備生命周期費用、增加經濟效益時;

  3 有利于保護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時;

  4 有利于提高和保證產品質量時;

  5 采用空氣調節系統較采用供暖通風系統更經濟合理時。

  8.1.3  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宜減少空氣調節區的面積和散熱、散濕設備。當采用局部空氣調節或局部區域空氣調節能滿足要求時,不應采用全室性空氣調節。

  8.1.4  工業建筑的高大空間,僅要求下部生產區域保持一定的溫、濕度時,宜采用分層式空氣調節方式。大面積廠房不同區域有不同溫、濕度要求時,宜采用分區空氣調節方式。

  8.1.5 空氣調節區內的空氣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藝性空氣調節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2 當工藝無要求時,有外圍護結構的空氣調節區宜維持5Pa~10Pa的正壓;不同的空氣調節區之間有壓差要求時,其壓差值宜取5Pa~10Pa。

  8.1.6 空氣調節區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基數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氣調節區宜相鄰布置。

  8.1.7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大于表8.1.7所規定的數值,并應符合本規范第5.2.4條的規定。

  表8.1.7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圍護結構最大傳熱系數K限值[W/(m2·℃)]

  注:表中內墻和樓板的相關數值僅適用于相鄰空氣調節區的溫差大于3℃時。

  8.1.8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當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或等于±0.5℃時,其圍護結構的熱惰性指標D值不應小于表8.1.8的規定。

  表8.1.8 圍護結構熱惰性指標D值

  8.1.9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的外墻、外墻朝向及其所在層次應符合表8.1.9的規定。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或等于±0.5℃的空氣調節區宜布置在室溫允許波動范圍較大的空氣調節區中,當布置在單層建筑物內時,宜設通風屋頂。

  表8.1.9 外墻、外墻朝向及所在層次

  注:北向適用于北緯23.5°以北的地區;北緯23.5°以南的地區,可采用南向。

  8.1.10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1.0℃的空氣調節區,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8.1.11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當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1.0℃時,外窗宜北向;等于±1.0℃時,不應有東、西向外窗;等于±0.5℃時,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時,應北向。

  8.1.12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的門和門斗應符合表8.1.12的規定。外門門縫應嚴密,當門兩側的溫差大于或等于7℃時,應采用保溫門。

  表8.1.12 門和門斗

  8.1.13 以消除余熱、余濕為主的全空氣空調系統,宜可變新風比,且應配備過渡季全新風運行的設施。

  8.1.14 規模較大、功能復雜的工業建筑空氣調節系統的設計,宜通過全年綜合能耗分析和投資及運行費用等的比較,進行方案優化。

  8.2 負荷計算

  8.2.1 空氣調節區的冷負荷在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階段可采用冷負荷指標法估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進行逐項逐時計算。

  8.2.2 空氣調節區的冬季熱負荷應按本規范第5.2節的規定計算,室外計算參數應采用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參數。

  8.2.3 空氣調節區的夏季計算得熱量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通過圍護結構傳入的熱量;

  2 通過圍護結構透明部分進入的太陽輻射熱量;

  3 人體散熱量;

  4 照明散熱量;

  5 設備、器具、管道及其他內部熱源的散熱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熱量;

  7 室外滲透空氣帶入的熱量;

  8 伴隨各種散濕過程產生的潛熱量;

  9 非空調區或其他空調區轉移來的熱量。

  8.2.4 工業建筑空氣調節區的夏季冷負荷應根據各項得熱量的種類、性質以及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4h連續生產時,生產工藝設備散熱量、人體散熱量、照明燈具散熱量可按穩態傳熱方法計算;

  2  非連續生產時,生產工藝設備散熱量、人體散熱量、照明燈具散熱量,以及通過圍護結構進入的非穩態傳熱量、透過透明部分進入的太陽輻射熱量等形成的冷負荷應按非穩態傳熱方法計算確定,不應將得熱量的逐時值直接作為各相應時刻冷負荷的即時值。

  8.2.5 夏季計算圍護結構傳熱量時,室外或鄰室計算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應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并應按本規范式(4.2.10-1)計算。

  2 對于外墻和屋頂,應采用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并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tzs——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

  tsh——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應按本規范第4.2.10條的規定采用(℃);

  ρ——圍護結構外表面對于太陽輻射熱的吸收系數;

  J——圍護結構所在朝向的逐時太陽總輻射照度(W/m2),應按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采用;

  αw——圍護結構外表面換熱系數[W/(m2·℃)]。

  3 對于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氣調節區,其非輕型外墻的室外計算溫度可采用近似室外計算日平均綜合溫度,并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tz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綜合溫度(℃);

  tw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按本規范第4.2.9條的規定采用(℃);

  Jp——圍護結構所在朝向太陽總輻射照度的日平均值(W/m2)。

  4 對于隔墻、樓板等內圍護結構,當鄰室為非空氣調節區時,可采用鄰室計算平均溫度,并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t1s——鄰室計算平均溫度(℃);

  △t1s——鄰室計算平均溫度與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的差值,宜按表8.2.5采用(℃)。

  表8.2.5 溫度的差值

鄰室散熱強度(w/m3

△t1s(℃)

很少(如辦公室走廊等)

0~2

<23

3

23~116

5

  8.2.6 外墻和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宜按下式計算。當屋頂處于空氣調節區之外時,屋頂傳熱形成的冷負荷應在下式計算結果上進行修正:

  式中:CL——外墻或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K——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w1——外墻或屋頂的逐時冷負荷計算溫度(℃),根據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以及傳熱特性,由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tzs值通過轉換計算確定;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7 對于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氣調節區,其非輕型外墻傳熱形成的冷負荷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CL——外墻或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K——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z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綜合溫度(℃);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8 外窗溫差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宜按下式計算:

  式中:CL——外窗溫差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K——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w1——外窗的逐時冷負荷計算溫度(℃),根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以及傳熱特性,由本規范第4.2.10條確定的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tsh值通過轉換計算確定;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9 空氣調節區與鄰室的夏季溫差大于3℃時,宜按下式計算通過隔墻、樓板等內圍護結構傳熱形成的冷負荷:

  式中;CL——內圍護結構傳熱形成的冷負荷(W);

  K——傳熱系數[W/(m2·℃)];

  F——傳熱面積(m2);

  t1s——鄰室計算平均溫度(℃),

  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設計溫度(℃)。

  8.2.10  工藝性空氣調節區有外墻,且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或等于±1.0℃時,宜計算距外墻2m范圍內的地面傳熱形成的冷負荷。其他情況下,夏季可不計算通過地面傳熱形成的冷負荷。

  8.2.11  透過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進入空氣調節區的太陽輻射熱量應根據當地的太陽輻射照度、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的構造、遮陽設施的類型,以及附近高大建筑或遮擋物的影響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

  8.2.12  透過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進入空氣調節區的太陽輻射熱形成的冷負荷,應根據本規范第8.2.11條得出的太陽輻射熱量,并應綜合外窗或其他透明部分遮陽設施的種類、室內空氣分布特點,以及空氣調節區的蓄熱特性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

  8.2.13  計算設備、人體、照明等散熱形成的冷負荷時,應根據空氣調節區蓄熱特性、不同使用功能和設備開啟時間,分別選用適宜的設備功率系數、同時使用系數、通風保溫系數、人員群集系數,有條件時宜采用實測數值。當設備、人體、照明等散熱形成的冷負荷占空氣調節區冷負荷的比率較小時,可不計及空氣調節區蓄熱特性的影響。

  8.2.14 空氣調節區的夏季計算散濕量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人體散濕量;

  2 工藝過程的散濕量;

  3 各種潮濕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濕量;

  4 設備散濕量;

  5 食品或其他物料的散濕量;

  6 滲透空氣帶入的濕量。

  8.2.15 確定散濕量時,應根據散濕源的種類,分別選用適宜的人員群集系數、設備同時使用系數以及通風系數。有條件時,應采用實測數值。

  8.2.16 空氣調節夏季設計冷負荷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區冷負荷應按各項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2 空氣調節系統冷負荷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空氣調節區設有室溫自動控制裝置時,宜按各空氣調節區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無室溫自動控制裝置時,可按各空氣調節區冷負荷的累加值確定。

  2)計算新風冷負荷時,新風計算參數宜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和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

  3)應計入風機溫升、風管溫升、再熱量等附加冷負荷。

  3 空調冷源冷負荷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按各空調系統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并宜計入同時使用系數;

  2)宜采用夏季新風逐時焓值計算新風冷負荷,與空氣調節系統總冷負荷疊加時應采用綜合最大值;

  3)應計入供冷系統輸送冷損失。

  8.3 空氣調節系統

  8.3.1  選擇空氣調節系統時,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構造形式、規模、使用特點、負荷變化情況與參數要求、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與能源狀況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8.3.2 不同的空氣調節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分別設置全空氣空調系統。確需合設時,空調系統應能適應不同區域的不同要求:

  1 使用時間不同時;

  2 溫、濕度基數和允許波動范圍不同時;

  3 空氣的清潔度要求不同時;

  4 噪聲控制標準不同時;

  5 在同一時間內需分別進行供熱和供冷時。

  8.3.3 下列空氣調節區宜采用全空氣定風量空氣調節系統:

  1 空間較大、人員較多;

  2 溫、濕度允許波動范圍小;

  3 噪聲或潔凈度標準高;

  4 過渡季可利用新風作冷源的空氣調節區。

  8.3.4 當空氣調節區允許采用較大送風溫差時,宜采用具有一次回風的全空氣定風量空氣調節系統。

  8.3.5 全空氣調節系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設回風機:

  1 不同季節的新風量變化較大,而其他排風措施不能適應風量變化要求時;

  2 回風系統阻力較大,設置回風機經濟合理時。

  8.3.6  空氣調節區允許溫、濕度波動范圍小或噪聲要求嚴格時,不宜采用全空氣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技術經濟合理、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采用全空氣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

  1 負擔多個空氣調節區,各空氣調節區負荷變化較大,且低負荷運行時間較長,需要分別調節室內溫度時;

  2 負擔單個空氣調節區,低負荷運行時間較長,相對濕度不宜過大時。

  8.3.7 采用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機應采用變速調節;

  2 應采取保證最小新風量要求的措施;

  3 空氣調節區最大送風量應根據空氣調節區夏季冷負荷確定,最小送風量應根據負荷變化情況、送風方式、系統穩定要求等確定;

  4 當采用變風量的送風末端裝置時,送風口應符合本規范第8.4.2條的規定。

  8.3.8  空氣調節區較多、各空氣調節區要求單獨調節,且層高較低的建筑物宜采用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經處理的新風應直接送入室內。當空氣調節區空氣質量和溫、濕度波動范圍要求嚴格或空氣中含有較多油煙等有害物質時,不宜采用風機盤管。

  8.3.9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宜采用蒸發冷卻空調系統:

  1 室外空氣計算濕球溫度小于23℃的干燥地區;

  2 顯熱負荷大,但散濕量較小或無散濕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溫為主的高溫車間;

  3 濕度要求較高的或濕度無嚴格限制的生產車間。

  8.3.10 蒸發冷卻空調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調系統形式應根據夏季空調室外計算濕球溫度和空調區顯熱負荷確定;

  2 全空氣蒸發冷卻空調系統的送風量宜根據夏季空調設計工況下消除顯熱負荷的風量確定。

  8.3.11 振動較大、油污蒸氣較多以及產生電磁波或高次頻波的場所不宜采用變頻多聯式空調系統。多聯式空調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時間接近的空調區宜設計為同一空調系統;

  2 室內、外機之間以及室內機之間的最大管長和最大高差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3 夏熱冬冷地區、夏熱冬暖地區、溫和地區需全年運行時,宜采用熱泵式機組;

  4 在同一系統中需要同時供冷和供熱時,可選用熱回收式機組。

  8.3.12 有低溫冷媒可利用時,宜采用低溫送風空氣調節系統;要求保持較高空氣濕度或需要較大送風量的空氣調節區,不宜采用低溫送風空氣調節系統。

  8.3.13 采用低溫送風空氣調節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冷卻器出風溫度與冷媒進口溫度之間的溫差不宜小于3℃,出風溫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脹系統出風溫度不應低于7℃。

  2 確定室內送風溫度時,應計算送風機、送風管道及送風末端裝置的溫升,并應保證在室內溫、濕度條件下風口不結露。

  3  空氣處理機組的選型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空氣冷卻器的迎風面風速宜采用1.5m/s~2.3m/s,冷媒通過空氣冷卻器的溫升宜采用9℃~13℃。

  4 低溫送風系統的空氣處理機組、管道及附件、末端送風裝置應進行嚴密的保冷,保冷層厚度應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本規范第13.1.5條的規定。

  5 低溫送風系統的末端送風裝置應符合本規范第8.4.2條的規定。

  8.3.14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宜采用分散設置單元整體式或分體式空氣調節系統:

  1 空氣調節面積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熱系統不經濟時;

  2 需設空氣調節的房間布置過于分散時;

  3 少數房間的使用時間和要求與集中供冷供熱不同時;

  4 原有建筑需增設空氣調節,而機房和管道難以設置時。

  8.3.15 單元式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名義工況下的能效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GB 19576的規定;

  2 利用熱泵供暖經濟合理時,宜選用熱泵型機組;

  3 采用非標準設備時可根據需要配備機組功能段;

  4 宜按機電一體化要求配置機組。

  8.3.16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直流式(全新風)空氣調節系統:

  1 以消除余熱余濕為目的的空調系統,夏季室內空氣焓值高于室外空氣焓值,使用回風不經濟時;

  2 空氣調節區排風量大于系統送風量時;

  3 空調系統兼顧防毒、防爆目的,不得從室內回風時。

  8.3.17 濕熱地區采用全新風空氣調節系統時,夏季應采取防止未經除濕的新風直接送入室內的措施。

  8.3.18 空氣調節系統的最小新風量應取下列兩項中的較大值:

  1 人員所需的新風量應符合本規范第4.1.9條的規定;

  2 補償排風和保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之和。

  8.3.19 新風進風口的面積應適應最大新風量的需要,進風口處應裝設能嚴密關閉的閥門,進風口位置應符合本規范第6.3.5條的規定。

  8.3.20  空氣調節系統室內正壓值應符合本規范第8.1.5條的規定。大量使用新風的空氣調節區,應有排風出路或設置機械排風設施,排風量應適應新風量的變化。

  8.3.21  空氣處理機組宜安裝在空調機房內,空調機房宜臨近所服務的空調區,并應留有必要的維修通道和操作、檢修空間,空氣處理機組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機組的風機和水泵應設置減振裝置;

  2 應設置排水水封;

  3 工藝無特殊要求時,機組漏風率及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組合式空調機組》GB/T 14294的相關規定。

  8.4 氣流組織

  8.4.1 空氣調節區的氣流組織應根據下列因素通過計算確定,必要時可通過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方法確定:

  1 工藝設備和生產過程對氣流組織的要求;

  2 室內溫度、相對濕度、允許風速、噪聲標準和溫、濕度梯度等的要求;

  3 室內熱、濕負荷分布情況;

  4 建筑物內部空間特點、建筑裝修要求、工藝設備位置及外形尺寸;

  5 職業衛生要求。

  8.4.2 空氣調節區的送風方式及送風口的選型應通過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吊頂時,應根據空氣調節區高度與使用場所對氣流的要求,分別采用方形、圓形、條縫形散流器。當單位面積送風量較大,且人員活動區內要求風速較小或區域溫差要求嚴格時,應采用孔板送風。

  2 當無吊頂時,應根據建筑物的特點及使用場所對氣流和溫、濕度參數的要求分別采用雙層百葉風口、噴口側送或地板風口下送風。

  3 當工藝設備對側送氣流無阻礙且單位面積送風量不大時,可采用百葉風口或條縫形風口等側送,側送氣流宜貼附。

  4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的高大廠房宜采用噴口送風、旋流風口送風或地板式風口送風。

  5  對于高大空間的空調區域,當室內溫、濕度梯度有嚴格要求時,宜采用百葉風口或條縫形風口等對整個空間豎向分區側送;當上部溫、濕度無嚴格要求時,宜采用百葉風口、條縫形風口或噴口等分層側送,當冬季需要送熱風時,應采用可調節送風角度功能的送風口或采用下送風。

  6 變風量空氣調節系統的送風末端裝置,應在送風量改變時室內氣流分布不受影響,并應滿足空氣調節區的溫度、風速的基本要求。

  7 機柜或機架高度大于1.8m、設備熱密度大,且設備發熱量大的電子信息系統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

  8 選擇低溫送風口時,應使送風口表面溫度高于室內露點溫度1℃~2℃。

  8.4.3 采用散流器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送貼附射流的散流器喉部風速宜采用2m/s~5m/s,不得超過6m/s;

  2 散流器宜帶能調節風量的裝置;

  3 圓形或方形散流器宜均勻布置,最大長寬比不宜大于1:1.5。

  8.4.4 采用貼附側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風口上緣離頂棚距離較大時,送風口處應設置向上傾斜10°~20°的導流片;

  2 送風口內宜設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導流片;

  3 射流流程中應無阻擋物。

  8.4.5 采用孔板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孔板上部穩壓層的凈高應按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0.2m;

  2 向穩壓層內送風的速度宜采用3m/s~5m/s;

  3 穩壓層內可不設送風分布支管;

  4 在穩壓層進風口處,宜裝設防止送風氣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導流片或擋板;

  5 穩壓層的圍護結構應嚴密,內表面應光滑不起塵,且應有良好的絕熱性能。

  8.4.6 采用噴口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員操作區宜處于回流區;

  2 噴口的安裝高度應根據空氣調節區高度和回流區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確定;

  3 兼作熱風供暖時,噴口宜具有改變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8.4.7 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送風口宜布置在冷通道區域內,并宜靠近機柜進風口處;

  2 送風口宜帶風量調節裝置,必要時高發熱區送風口宜設置加壓風扇;

  3 地板送風口開孔率宜大于30%。

  8.4.8 分層空氣調節的氣流組織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調節區宜采用雙側送風,當空氣調節區跨度小于18m時,亦可采用單側送風,其回風口宜布置在送風口的同側下方。

  2 側送多股平行射流應互相搭接,采用雙側對送射流時,其射程可按相對噴口中點距離的90%計算。

  3 當采用下送風時,宜采用空氣調節區上部側邊回風。

  4 當高大廠房僅下部生產區有溫、濕度要求時,宜減少非空氣調節區向空氣調節區的熱轉移。必要時,應在非空氣調節區設置送、排風裝置。

  8.4.9  空氣調節系統上送風方式的夏季送風溫差應根據送風口類型、安裝高度、氣流射程長度以及是否貼附等因素確定。在滿足工藝和舒適要求的條件下,宜加大送風溫差。工藝性空氣調節的送風溫差宜按表8.4.9采用。舒適性空氣調節的送風溫差,當送風口高度小于或等于5m時,不宜大于10℃;當送風口高度大于5m時,不宜大于15℃。

  表8.4.9 工藝性空氣調節的送風溫差(℃)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

送風溫差

在±1.0以外

≤15

±1.0

6~9

±0.5

3~6

±(0.1~0.2)

2~3

  8.4.10 空氣調節區的換氣次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藝性空氣調節不宜小于表8.4.10所規定的數值;

  2 舒適性空氣調節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間的換氣次數應按其冷負荷通過計算確定。

  表8.4.10 工藝性空氣調節換氣次數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

換氣次數(次/h)

備注

±1.0

5

高大空間除外

±0.5

8

±(0.1~0.2)

12

工作時間不送風的除外

  8.4.11  送風口的出口風速應根據送風方式、送風口類型、送風溫度、安裝高度、室內允許風速和噪聲標準等因素確定。噪聲標準較高時,宜采用2m/s~5m/s,噴口送風可采用4m/s~10m/s。

  8.4.12 回風口的布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回風口宜靠近局部熱源,不應設在射流區內或人員長時間停留的地點;

  2 采用側送時,回風口宜設在送風口的同側下方;采用頂送時,回風口宜設在房間的下部;

  3 條件允許時,宜采用集中回風或走廊回風,但走廊的橫斷面風速不宜超過2m/s,且應保持走廊與非空氣調節區之間的密封性。

  8.4.13 回風口的吸風速度宜按表8.4.13選用。

  表8.4.13 回風口的吸風速度(m/s)

回風口的位置

吸風速度

房間上部

≤4.0

房間下部

不靠近人經常停留的地點時

≤3.0

靠近人經常停留的地點時

≤1.5

  8.5 空氣處理

  8.5.1 空氣的冷卻應根據不同條件和要求,分別采用下列處理方式:

  1 蒸發冷卻;

  2 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卻;

  3 采用蒸發冷卻和天然冷源等冷卻方式達不到要求時,應采用人工冷源冷卻。

  8.5.2 水與被處理空氣直接接觸的空氣處理裝置,其水質應符合衛生要求。

  8.5.3 空氣冷卻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蒸發冷卻時,宜采用直接蒸發冷卻裝置、間接蒸發冷卻裝置或復合式蒸發冷卻裝置。

  2 當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濕球溫度較高或空調區顯熱負荷較大,但無散濕量時,宜采用多級間接加直接蒸發冷卻器。

  3 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作為冷源時,宜采用噴水室。水溫適宜時,宜選用兩級噴水室。

  4 采用人工冷源時,宜采用表面冷卻器或噴水室。

  8.5.4 空氣冷卻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與冷媒應逆向流動。

  2  迎風面的空氣質量流速宜采用2.5kg/(m2·s)~3.5kg/(m2·s),當迎風面的空氣質量流速大于3kg/(m2·s)時,應在冷卻器后設置擋水板。

  3 冷媒的進口溫度應低于空氣的出口干球溫度至少3.5℃。冷媒的溫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m/s~1.5m/s。

  4 低溫送風空調系統的空氣冷卻器應符合本規范第8.3.13條的規定。

  5 冬季有凍結危險的空氣冷卻器應設置防凍設施。

  8.5.5 制冷劑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的蒸發溫度應低于空氣的出口干球溫度至少3.5℃。常溫空調系統滿負荷運行時,蒸發溫度不宜低于0℃。

  8.5.6 空氣調節系統采用制冷劑直接膨脹式空氣冷卻器時,不得用氨作制冷劑。

  8.5.7 采用人工冷源噴水室處理空氣時,水溫升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噴水室處理空氣時,水溫升應通過計算確定。

  8.5.8 在進行噴水室熱工計算時,應進行擋水板過水量對處理后空氣參數影響的修正。

  8.5.9 空氣加熱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熱媒宜采用熱水;

  2 熱水的供水溫度及供回水溫差應符合本規范第9.9.2條的規定;

  3 嚴寒和寒冷地區,新風系統或直流式空氣調節系統采用熱水或蒸汽為熱媒時,應采取適用的防凍措施。

  8.5.10 當室內溫度允許波動范圍小于±1.0℃時,送風末端宜設置精調加熱器或冷卻器。

  8.5.11  兩管制水系統,當冬夏季空調負荷相差較大時,應分別計算空氣處理機組冷、熱盤管的換熱面積;當冷、熱盤管換熱面積相差很大時,宜分別設置冷、熱盤管。

  8.5.12 空氣調節系統新風、回風應過濾處理,當其中所含的化學有害物質不符合生產工藝及衛生要求時,應對新風、回風進行凈化處理。

  8.5.13 空氣調節系統的空氣過濾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空氣過濾器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空氣過濾器》GB/T 14295的規定,并宜選用低阻、高效、能清洗、難燃和容塵量大的濾料制作;

  2 當僅采用粗效空氣過濾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中效空氣過濾器;

  3 空氣過濾器的阻力應按終阻力計算;

  4 過濾器應具備更換條件。

  8.5.14  當工藝生產冬季有相對濕度要求時,空氣調節系統應設置加濕裝置。加濕裝置的類型應根據工廠熱源、加濕量,以及空氣調節區的相對濕度允許波動范圍要求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蒸汽源時,宜采用干蒸汽加濕器。

  2 空氣調節區濕度控制精度要求較嚴格,加濕量較小且無蒸汽源時,宜采用電極、電熱或高壓微霧等加濕器;當加濕量大時,宜采用淋水加濕器。

  3 空氣調節區濕度控制精度要求不高,且無蒸汽源時,可采用高壓噴霧或濕膜等加濕器。

  4 新風集中處理,且有低溫余熱可利用時,宜采用溫水淋水加濕器。

  5 生產工藝對空氣中化學物質有嚴格要求時,宜采用潔凈蒸汽加濕器或初級純水的淋水加濕器。

  6 生產車間有大量余熱,且濕度控制精度要求不嚴格時,宜采用二流體加濕器。

  7 加濕裝置的供水水質應滿足工藝、衛生要求及加濕器供水要求。

  8.5.15 有低濕環境要求的空氣調節區,宜采用冷卻除濕與其他除濕方法對空氣進行聯合除濕處理。

  8.5.16 大、中型恒溫恒濕類空氣調節系統和對相對濕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氣調節系統,新風宜預先單獨處理或集中處理。

  8.5.17 除特殊的工藝要求外,在同一個空氣調節系統中,不宜采用冷卻和加熱、加濕和除濕相互抵消的處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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