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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風

文章作者:超級管理員  文章來源:本站  點擊: 37064次  時間:2022-08-10 22:30:37

  6.1 一般規定

  6.1.1  工業通風設計應在合理進行工藝設計、建筑設計、廠區總平面設計的基礎上,采取綜合預防和治理措施,并應防止生產中產生的有害物質對室內外環境造成污染。

  6.1.2  生產工藝應按清潔生產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對放散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并應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對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質,在排放前應采取通風凈化措施,并應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6.1.3  放散粉塵的生產過程宜采用濕式作業,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輸送粉塵物料時,應采用不揚塵的運輸工具。放散粉塵的工業建筑,地面清潔宜采取水沖洗措施;當工藝或建筑不允許水沖洗且防塵要求嚴格時,宜設置真空吸塵裝置。

  6.1.4 大量散熱的熱源宜布置在生產廠房外面或坡屋內。對生產廠房內的熱源應采取隔熱措施,并宜采用遠距離控制或自動控制的工藝流程設計。

  6.1.5 確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時,宜減少夏季東西向的日曬。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還應根據主要進風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風向布置。

  6.1.6  位于夏熱冬冷或夏熱冬暖地區,工藝散熱量小于23W/m3的廠房,當屋頂離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時,宜采取屋頂隔熱措施。采用通風屋頂隔熱時,其通風層長度不宜大于10m,空氣層高度宜為20cm。

  6.1.7 對于放散熱或有害物質的生產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放散不同毒性有害物質的生產設備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毒性大的應與毒性小的隔開;

  2 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設備,宜布置在廠房自然通風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風的下風側;

  3 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設備,當布置在多層廠房內時,應采取防止熱或有害氣體向相鄰層擴散的措施。

  6.1.8  廠房內放散熱、蒸汽、粉塵和有害氣體的生產設備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當設置局部排風裝置仍不能保證室內工作環境滿足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通風系統。

  6.1.9 廠房內放散有害氣體或煙塵,無組織排放至室外,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及國家相關排放標準時,應采取封閉和凈化措施,并應采用機械通風。

  6.1.10 設計局部排風或全面排風時,宜采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衛生、環保或生產工藝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或自然與機械的聯合通風。

  6.1.11  組織室內送風、排風氣流時,不應使含有大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空氣流入沒有或僅有少量熱、蒸汽或有害物質的人員活動區,且不應破壞局部排風系統的正常工作。

  6.1.12 進行室內送風、排風設計時,可根據污染源變化、污染物特性和污染物控制要求,采用計算機模擬的方法優化氣流組織。

  6.1.13 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單獨設置排風系統:

  1 不同的物質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蝕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時;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結并聚積粉塵時;

  3 散發劇毒物質的房間和設備。

  6.1.14  同時放散有害物質、余熱和余濕時,全面通風量應按分別消除有害物質、余熱和余濕所需風量的最大值確定。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或醋酸酯類)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

  6.1.15 放散入室內的有害物質數量不能確定時,全面通風量可根據類似房間的實測資料或經驗數據按換氣次數確定。

  6.1.16  放散粉塵、有害氣體的房間,室內應維持負壓;要求空氣清潔的房間,室內應維持正壓。空氣清潔程度要求不同或與有異味的房間有門、洞相通時,應通過壓力控制措施使氣流從較清潔的房間流向有污染的房間。

  6.1.17 控制室、電子設備機房等工藝設備有防塵、防腐蝕要求的房間,新風宜凈化,凈化措施應包括過濾顆粒物、吸附或吸收有害氣體等。

  6.1.18 建筑物的防煙、排煙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6.2 自然通風

  6.2.1 廠房采用自然通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除工業廠房余熱、余濕的通風,宜采用自然通風;

  2 廠房內放散的有害氣體比空氣輕時,宜采用自然通風;

  3 無組織排放將造成室外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時,不應采用自然通風;

  4 周圍空氣被粉塵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的生產廠房,不宜采用自然通風。

  6.2.2 放散極毒物質的生產廠房、倉庫嚴禁采用自然通風。

  6.2.3 放散熱量的廠房,其自然通風量應根據熱壓作用按本規范附錄H的規定進行計算,但應避免風壓造成的不利影響。

  6.2.4 利用穿堂風進行自然通風的廠房,其迎風面與夏季最多風向宜成60°~90°角,且不應小于45°角。

  6.2.5  自然通風應采用阻力系數小、易于開關和維修的進、排風口或窗扇。不便于人員開關或需要經常調節的進、排風口或窗扇,應設置機械開關或調節裝置。

  6.2.6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m;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風口,當其下緣距室內地面的高度小于4m時,應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措施。

  6.2.7 當熱源靠近廠房的一側外墻布置,且外墻與熱源之間無工作地點時,該側外墻的進風口宜布置在熱源的間斷處。

  6.2.8  利用天窗排風的廠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避風天窗或屋頂通風器。多跨廠房的相鄰天窗或天窗兩側與建筑物鄰接,且處于負壓區時,無擋風板的天窗可視為避風天窗:

  1 夏熱冬冷和夏熱冬暖地區,室內散熱量大于23W/m3時;

  2 其他地區,室內散熱量大于35W/m3時;

  3 不允許氣流倒灌時。

  6.2.9 利用天窗排風的廠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設置避風天窗:

  1 利用天窗能穩定排風時;

  2 夏季室外平均風速小于或等于1m/s時。

  6.2.10  當建筑物一側與較高建筑物相鄰接時,應防止避風天窗或風帽倒灌,避風天窗或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圖6.2.10-1、圖6.2.10-2)應符合表6.2.10的要求。

  圖6.2.10-1 避風天窗與建筑的相關尺寸

  圖6.2.10-2 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

  表6.2.10 避風天窗或風帽與建筑物的相關尺寸

  注:當Z/h>2.3時,建筑物的相關尺寸可不受限制。

  6.2.11  擋風板與天窗之間,以及作為避風天窗的多跨廠房相鄰天窗之間,其端部均應封閉。當天窗較長時,應設置橫向隔板,其間距不應大于擋風板上緣至地坪高度的3倍,且不應大于50m。在擋風板或封閉物上應設置檢查門。擋風板下緣至屋面的距離宜為0.1m~0.3m。

  6.2.12  夏熱冬暖或夏熱冬冷地區以自然通風為主的熱加工車間,進風口與排風天窗的水平距離及高差應滿足自然通風效果的要求,通風效果可應用計算流體動力學(CFD)數值模擬方法預測。

  6.2.13 不需調節天窗窗扇開啟角度的高溫廠房,宜采用不帶窗扇的避風天窗,但應采取防雨措施。

  6.3 機械通風

  6.3.1  設置集中供暖且設有機械排風的建筑物,當采用自然補風不能滿足室內衛生條件、生產工藝要求或在技術經濟上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送風系統。設置機械送風系統時,應進行風量平衡及熱平衡計算。每班運行不足2h的機械排風系統,當室內衛生條件和生產工藝要求許可時,可不設機械送風補償所排出的風量。

  6.3.2 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應采用循環空氣:

  1 含有難聞氣味以及含有危險濃度的致病細菌或病毒的房間;

  2 空氣中含有極毒物質的場所;

  3 除塵系統凈化后,排風含塵濃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區容許濃度的30%時。

  6.3.3 機械送風系統(包括與熱風供暖合用的系統)的送風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放散熱或同時放散熱、濕和有害氣體的廠房,當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時全面排風時,宜送至作業地帶;

  2 放散粉塵或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和蒸氣,而不同時放散熱的廠房,當從下部地區排風時,宜送至上部區域;

  3 當固定工作地點靠近有害物質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裝有效的局部排風裝置時,應直接向工作地點送風。

  6.3.4 機械通風系統室外計算參數的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冬季通風耗熱量時,應采用冬季供暖室外計算溫度。

  2 計算冬季消除余熱、余濕通風量時,應采用冬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3  計算夏季消除余熱通風量,或計算通風系統新風冷卻量時,宜采用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室內最高溫度限值要求較嚴格,可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計算消除余熱通風量或新風冷卻量。

  4  計算夏季消除室內余濕的通風量時,宜采用夏季通風室外計算干球溫度和夏季通風室外計算相對濕度;室內最高濕度限值要求較嚴格,可采用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和夏季空氣調節室外濕球溫度計算消除余濕通風量。

  6.3.5 機械送風系統進風口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直接設置在室外空氣較清潔的地點;

  2 近距離內有排風口時,應低于排風口;

  3 進風口的下緣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當設置在綠化地帶時,不宜小于1m;

  4 應避免進風、排風短路。

  6.3.6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可設置置換通風:

  1 廠房內有熱源或熱源與污染源伴生;

  2 污染空氣溫度高于周圍環境空氣溫度;

  3 房間高度不小于3m;

  4 廠房內無強烈的擾動氣流。

  6.3.7 置換通風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置換通風風口宜落地安裝。廠房內物流頻繁時,置換通風風口可吊裝,風口底部距離地面不應大于2m。

  2 人員活動區內氣流分布應均勻。

  3 置換通風口的出風速度不宜大于0.5m/s。

  6.3.8  同時放散熱、蒸汽和有害氣體,或僅放散密度比空氣小的有害氣體的廠房,除應設置局部排風外,宜從上部區域進行自然或機械的全面排風;當車間高度小于或等于6m時,其排風量不應小于按1次/h換氣計算所得的風量;當車間高度大于6m時,排風量可按6m3/(h·m2)計算。

  6.3.9  當采用全面排風消除余熱、余濕或其他有害物質時,應分別從建筑物內溫度最高、含濕量或有害物質濃度最大的區域排風。全面排風量的分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放散氣體的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視為比室內空氣輕,或雖比室內空氣重但建筑內放散的顯熱全年均能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時,宜從房間上部區域排出;

  2  當放散氣體的相對密度大于0.75,視為比空氣重,且建筑內放散的顯熱不足以形成穩定的上升氣流而沉積在下部區域時,宜從下部區域排出總排風量的2/3、上部區域排出總排風量的1/3;

  3 當人員活動區有害氣體與空氣混合后的濃度未超過衛生標準,且混合后氣體的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接近時,可只設上部或下部區域排風;

  4 上、下部區域的全面排風量中應包括該區域內的局部排風量;地面以上2m以下應為下部區域。

  6.3.10 排除氫氣與空氣混合物時,建筑物全面排風系統室內吸風口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吸風口上緣至頂棚平面或屋頂的距離不應大于0.1m;

  2 因建筑構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險氣體排出的死角處應設置導流設施。

  6.3.11 排除含有劇毒物質、難聞氣味物質或含有濃度較高的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局部排風系統,排出的氣體應排至建筑物的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外。

  6.3.12 采用燃氣加熱的供暖裝置、熱水器或爐灶等的通風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相關規定。

  6.4 事故通風

  6.4.1 對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氣體、有爆炸危險氣體或粉塵的場所,應根據工藝設計要求設置事故通風系統。

  6.4.2 事故通風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時,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誘導式事故排風系統;

  2 具有自然通風的單層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氣體密度小于室內空氣密度時,宜設置事故送風系統;

  3 事故通風可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

  6.4.3 事故通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條件通過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房間計算體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房間高度小于或等于6m時,應按房間實際體積計算;

  2 當房間高度大于6m時,應按6m的空間體積計算。

  6.4.4 事故排風的吸風口應設在有毒氣體或爆炸危險性物質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點。對事故排風的死角處應采取導流措施。

  6.4.5 事故排風的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人員經常停留或經常通行的地點。

  2 排風口與機械送風系統的進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當水平距離不足20m時,排風口應高于進風口,并不得小于6m。

  3 當排氣中含有可燃氣體時,事故通風系統排風口距可能火花濺落地點應大于20m。

  4 排風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氣動力陰影區和正壓區。

  6.4.6 工作場所設置有有毒氣體或有爆炸危險氣體監測及報警裝置時,事故通風裝置應與報警裝置連鎖。

  6.4.7 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及靠近外門的外墻上設置電氣開關。

  6.4.8 設置有事故排風的場所不具備自然進風條件時,應同時設置補風系統,補風量宜為排風量的80%,補風機應與事故排風機連鎖。

  6.5 隔熱降溫

  6.5.1  工作人員較長時間直接受輻射熱影響的工作地點,當其熱輻射強度大于或等于350W/m2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受輻射熱影響較大的工作室應隔熱。

  6.5.2 經常受輻射熱影響的工作地點,應根據工藝、供水和室內環境等條件,分別采用水幕、隔熱水箱或隔熱屏等隔熱。

  6.5.3 工作人員經常停留的高溫地面或靠近的高溫壁板,其表面平均溫度不應高于40℃。當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熱水箱時,其排水溫度不宜高于45℃。

  6.5.4 較長時間操作的工作地點,當熱環境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設置局部送風。

  6.5.5 當采用不帶噴霧的軸流式通風機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輕勞動地點的風速應為2m/s~3m/s;

  2 中勞動地點的風速應為3m/s~5m/s;

  3 重勞動地點的風速應為4m/s~6m/s。

  6.5.6  溫度高于35℃、熱輻射強度大于1400W/m2,且工藝不忌細小霧滴的中、重勞動的工作地點可設置噴霧風扇降溫。采用噴霧風扇進行局部送風時,工作地點的風速應采用3m/s~5m/s,霧滴直徑宜小于100μm。

  6.5.7 當局部送風系統的空氣需要冷卻處理時,其室外計算參數應采用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及相對濕度。

  6.5.8 局部送風系統宜符合下列規定:

  1 送風氣流宜從人體的前側上方傾斜吹到頭、頸和胸部,也可從上向下垂直送風;

  2 送到人體上的有效氣流寬度宜采用1m;對于室內散熱量小于23W/m3的輕勞動,可采用0.6m;

  3 當工作人員活動范圍較大時,宜采用旋轉送風口;

  4 局部送風的計算應按本規范附錄J規定的方法進行。

  6.5.9 特殊高溫的工作小室應采取密閉、隔熱措施,并應采用空氣調節設備降溫。

  6.6 局部排風罩

  6.6.1  工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及有害氣體應設置排風罩捕集。排風罩內的負壓或罩口風速應根據污染物粒徑大小、密度、釋放動力及周圍干擾氣流等因素確定。有條件時,可采用工程經驗數據。

  6.6.2 排氣罩設計宜采用密閉罩。密閉罩的設計風量應按下列因素疊加計算:

  1 物料進入誘導的空氣量;

  2 設備運轉鼓入的空氣量;

  3 工藝送風量;

  4 物料和機械散熱空氣膨脹量;

  5 壓實物料排擠出的空氣量;

  6 排出物料帶走的空氣量;

  7 控制污染物外溢從縫隙處吸入的空氣量。

  6.6.3  用于除塵的密閉罩,在確定密閉罩結構、吸風口位置、吸風口平均風速時,應使罩內負壓均勻,應防止粉塵外逸和防止排風帶走大量物料。吸風口的平均風速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細粉料的篩分不宜大于0.6m/s;

  2 物料的粉碎不宜大于2m/s;

  3 粗顆粒物料的破碎不宜大于3m/s。

  6.6.4 當工藝操作不允許采用密閉罩時,可選用半密閉罩或柜式通風罩。其排風量應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外逸,通過計算確定。

  6.6.5 粉塵或有害氣體發散面積小且不允許設置密閉罩時,可采用外部吸氣罩。外部吸氣罩的排風量應根據罩口形式、控制點風速等因素經過計算確定。

  6.6.6 工業槽邊排風罩的排風口風速應分布均勻,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槽寬小于或等于0.7m時,宜采用單側排風;槽寬大于0.7m且小于或等于1.2m時,宜采用雙側排風;

  2 槽寬大于1.2m時,宜采用吹吸式排風罩;

  3 圓形槽直徑為500mm~1000mm時,宜采用環形排風罩。

  6.6.7  當工藝產生大量誘導熱氣流時,排氣罩宜采用熱接受排氣罩。熱接受罩的斷面尺寸不應小于罩口處污染氣流的尺寸。熱接受罩的排風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L——熱接受罩的排風量(m3/s);

  Lz——罩口斷面熱射流量(m3/s);

  v——擴大面積上空氣的吸入速度,取0.5m/s~0.7m/s;

  F——罩口的擴大面積(m2)。

  6.6.8 高速旋轉的工藝設備產生的誘導污染氣流應采用接受式排氣罩,排風罩的排風量可按經驗公式確定。

  6.6.9  排風罩的材料應根據粉塵或有害氣體溫度、磨琢性、腐蝕性等因素選擇。在可能由靜電引起火災爆炸的環境,罩體應采用防靜電材料制作或采取防靜電措施。

  6.6.10  多臺排風柜合并設計為一個排風系統時,應按同時使用的排風柜總風量確定系統風量。每臺排風柜排風口宜安裝調節風量用的閥門,風機宜能變頻調速。

  6.6.11 設有排風柜的房間應按房間風平衡設計進風通道,并應按房間熱平衡設置供暖或空氣調節設施。

  6.7 風管設計

  6.7.1 風管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的規定執行;

  2 矩形風管長、短邊之比不應超過10。

  6.7.2 風管材料應滿足風管使用條件、施工安裝條件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金屬材料制作;

  2 風管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3 風管材料的防腐蝕性能應能抵御所接觸腐蝕性介質的危害;

  4 需防靜電的風管應采用金屬材料制作。

  6.7.3 風管壁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風管壁厚應根據風管材質、風管斷面尺寸、風管使用條件等因素確定,且不應小于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43中有關最小壁厚的要求;

  2 當采用焊接連接方式時,金屬風管壁厚不應小于1.5mm。

  6.7.4 系統漏風量應通過選擇風管材料以及風管制作工藝控制。系統漏風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除塵系統不宜超過5%;

  2 除塵系統不宜超過3%。

  6.7.5  通風、除塵、空氣調節系統各環路的壓力損失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各并聯環路壓力損失的相對差額宜符合下列規定。當通過調整管徑仍無法滿足要求時,宜設置風量調節裝置:

  1 非除塵系統不宜超過15%;

  2 除塵系統不宜超過10%。

  6.7.6 風管設計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除塵系統風管設計風速宜按表6.7.6采用;

  2  除塵系統風管設計風速應根據氣體含塵濃度、粉塵密度和粒徑、氣體溫度、氣體密度等因素確定,并應以正常運轉條件下管道內不發生粉塵沉降為基本原則。設計工況和通風標準工況相近時,最低風速不應低于本規范附錄K的規定。

  表6.7.6 風管內的風速(m/s)

風管類別

金屬及非金屬風管

磚及混凝土風道

干管

6~14

4~12

支管

2~8

2~6

  6.7.7 下列情況下風管應采取補償措施:

  1 輸送高溫煙氣的金屬風管,應合理布置管道以及膨脹節、柔性接頭和管道支架,并應選用合適的管道托座和減小管道對支架的推力;

  2 線膨脹系數較大的非金屬風管直段連續長度大于20m時,應設置伸縮節。

  6.7.8 當風管內可能產生凝結水或其他液體時,風管應設置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應在風管的最低點設置排水裝置。

  6.7.9 除塵系統的風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圓形鋼制風管。除與閥門、排風罩、設備的連接處以及經常拆裝的管段可采用法蘭連接外,除塵風管應采用焊接連接方式。

  2 除塵風管最小直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風中含細礦塵、木材粉塵的風管直徑不應小于80mm;

  2)排風中含較粗粉塵、木屑的風管直徑不應小于100mm;

  3)排風中含粗粉塵、粗刨花的風管直徑不應小于130mm。

  3 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傾斜敷設時,與水平面的夾角宜大于45°。水平敷設的管段不宜過長。

  4 支管宜從主管的上面或側面連接,三通的夾角宜采用15°~45°,90°連接時宜采取擴口導流措施。

  5 應減少彎頭數量,在空間允許的條件下宜加大彎頭曲率半徑和減小彎頭角度。

  6 輸送含塵濃度高、粉塵磨琢性強的含塵氣體時,風管易受沖刷部位應采取防磨措施。

  7 在容易積塵的異形管件附近,宜設置密閉清掃孔。

  8 支管上宜設置風量調節裝置及風量測定孔,風量調節裝置宜設置在垂直管道上。

  9 風管支、吊架的最大跨距宜按撓度確定。室外管道撓度不宜超過跨距的1/600,室內管道的撓度不宜超過跨距的1/300。

  10 當風管安裝高度超過2.5m時,需要經常操作和維護的部位宜設置平臺和梯子。

  11 大管徑除塵風管,當有人員進入風管內部操作、檢修的可能時,管道內部孔洞處應安裝防踏空格柵或欄桿。

  6.8 設備選型與配置

  6.8.1  選擇空氣加熱器、空氣冷卻器和空氣熱回收裝置等設備時,應附加風管和設備等的漏風量,系統允許漏風量不應超過本規范第6.7.4條的附加風量,當計算工況與設備樣本標定狀態相差大時,應按計算工況復核設備換熱能力。

  6.8.2 通風機宜根據管路特性曲線和風機性能曲線進行選擇,其性能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風機的風量應在系統計算的總風量上附加風管和設備的漏風量,通風機的壓力應在系統計算的壓力損失上附加10%~15%;

  2 當計算工況與風機樣本標定狀態相差較大時,應將風機樣本標定狀態下的數值換算成風機選型計算工況風量和全壓;

  3 風機的選用設計工況效率不應低于風機最高效率的90%;

  4  采用定轉速通風機時,電機軸功率應按工況參數計算確定;采用變頻通風機時,電機軸功率應按工況參數計算確定,且應在100%轉速計算值上再附加15%~20%;通風機輸送介質溫度較高時,電動機功率應按冷態運行進行附加。

  6.8.3 通風機并聯或串聯安裝,其聯合工況下的風量和風壓應按通風機和管道的特性曲線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型號、不同性能的通風機不宜并聯安裝;

  2 串聯安裝的通風機設計風量應相同;

  3 變速風機并聯或串聯安裝時應同步調速。

  6.8.4 當通風系統風量、風壓調節范圍較大時,宜采用雙速或變頻調速風機。

  6.8.5 為防毒而設置的排風機應獨立設置,不應與其他系統的通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室內。

  6.8.6 大型通風機應預留檢修場地,并宜設置吊裝設施及操作平臺。通風機露天布置時,其電機應采取防雨措施,電機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6.8.7 通風機進、出風口不接風管或風管較短時,風口應設置安全防護網。風機與電機之間的傳動皮帶應設置防護罩。

  6.8.8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通風設備和風管應采取保溫或防凍等措施:

  1 不允許所輸送空氣的溫度有較顯著升高或降低時;

  2 所輸送空氣的溫度相對環境溫度較高或較低時;

  3 除塵風管或干式除塵器內可能有結露時;

  4 排出的氣體可能被冷卻而形成凝結物堵塞或腐蝕風管和設備時;

  5 濕式除塵器可能被凍結時。

  6.8.9 有振動的通風設備進、出口應設置柔性接頭。通風設備進、出口風管應設置獨立的支、吊架,管道荷載不應加在通風設備上。

  6.8.10 電機功率大于300kW的大型離心式通風機宜采用高壓供電方式。

  6.8.11 離心通風機宜設置風機入口閥。需要通過關閥降低風機啟動電流時,應設置風機啟動用的閥門,風機啟動用閥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低壓供電、供電條件允許且電動機功率小于或等于75kW時,可不裝設僅為啟動用的閥門;

  2 中低壓供電、電動機功率大于75kW時,宜設置啟動用風機入口閥;

  3 風機啟動用閥門宜為電動,并應與風機電機連鎖。

  6.8.12 大型離心式通風機軸承箱和電機采用水冷卻方式時,應采用循環水冷卻方式。

  6.8.13 排除含有蒸汽的空氣,其通風設備應在易積液部位設置水封排液口。

  6.9 防火與防爆

  6.9.1 對廠房或倉庫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應根據工藝要求采取通風措施。

  6.9.2 下列場所均不得采用循環空氣:

  1 甲、乙類廠房或倉庫;

  2 空氣中含有的爆炸危險粉塵、纖維,且含塵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類廠房或倉庫;

  3 空氣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氣體,且氣體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廠房或倉庫;

  4 建筑物內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6.9.3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通風系統均應單獨設置:

  1 甲、乙類廠房、倉庫中不同的防火分區;

  2 不同的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時;

  3 建筑物內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單獨房間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單獨房間。

  6.9.4 對于生產、試驗中散發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廠房或局部房間,其機械通風系統宜采用局部通風方式。

  6.9.5  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局部排風系統,其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情況下,風管內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值的50%計算。

  6.9.6 放散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房間應保持負壓。

  6.9.7 根據工藝要求在爆炸危險區域內為非防爆設備的封閉空間設置的正壓送風系統,其進風口應設置在清潔區,正壓值應根據工藝要求確定。

  6.9.8  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單獨房間或區域,其送風系統的進風口應與其他房間或區域的進風口分設,其進風口和排風口均應設置在室外無火花濺落的安全處。

  6.9.9  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應與其他普通型的排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

  6.9.10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宜布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筑中,該建筑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m。

  6.9.1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不得布置在車間休息室、會議室等房間的下一層。與休息室、會議室等房間貼鄰布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有一側外圍護結構:

  1 有連續清灰設備;

  2 除塵器定期清灰,處理風量不超過15000m3/h,且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

  6.9.12 粉塵遇水后,能產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時,不得采用濕式除塵器。

  6.9.13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且應設置泄爆裝置。

  6.9.14 用于凈化含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濕式除塵器,可布置在所屬生產廠房或排風機房內。

  6.9.15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供暖、通風與空調設備均應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險性區域內時;

  2 排除、輸送或處理有甲、乙類物質,其濃度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時;

  3 排除、輸送或處理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等物質,其含塵濃度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時。

  6.9.16 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通風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宜設置在生產廠房外或單獨的通風機房中;

  2 送、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3 排風設備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機房內;

  4 送風設備的出口處設有止回閥時,可與其他房間的送風設備布置在同一個送風機房內。

  6.9.17 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通風設備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在專用機房中的排風機應采用防爆型,電動機可采用密閉型;

  2 直接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域的送、排設備,通風機和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風機和電機之間不得采用皮帶傳動;

  3 送風設備設置在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止回閥時,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 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的爆炸危險區域的送風機房應采取通風措施,排風機房的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次/h。

  6.9.19 排除或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車間隔墻,且不應穿過人員密集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6.9.20  一般通風系統的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和不燃性樓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確實需要穿過時,應在穿過處設防火閥。在防火閥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風管穿過處的縫隙應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 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處,不應暗設。

  6.9.22  排除或輸送有爆炸或燃燒危險物質的排風系統,除工藝確需要設置外,其各支管節點處不應設置調節閥,但應對兩個管段結合點及各支管之間進行靜壓平衡計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物質場所內的通風系統和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通風系統上的防火閥、調節閥等部件,應符合在防爆場合應用的要求。

  6.9.24  排除或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通風設備和風管均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當風管法蘭密封墊料或螺栓墊圈采用非金屬材料時,還應采取法蘭跨接的措施。

  6.9.25  熱媒溫度高于110℃的供熱管道不應穿過輸送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風管,亦不得沿風管外壁敷設;當熱媒管道與風管交叉敷設時,應采用不燃材料絕熱。

  6.9.26 排除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混合物的風管,應沿氣體流動方向具有上傾的坡度,其值不應小于0.005。

  6.9.27  排除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風管宜采用圓形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水平敷設管道時不宜過長,需用水沖洗清除積灰時,管道應沿氣體流動方向具有下傾的坡度,其值不應小于0.01。

  6.9.28 設有可燃氣體操測報警裝置時,防爆通風設備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連鎖。

  6.9.29  排除或輸送溫度大于80℃的空氣或氣體混合物的非保溫金屬風管、煙道,與輸送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及管道應有安全距離,當管道互為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應與建筑可燃或難燃結構體之間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離,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

  6.9.30  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纜線等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并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通風機房。

  6.9.31 當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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